据新华社 北京同仁堂状告浙江温州叶同仁堂商标侵权一案(本报曾作报道),日前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。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将去掉“堂”字。 据有关史料记载,北京同仁堂创办于康熙8年(公元1669年)。1989年,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“同仁堂”为中国驰名商标。 今年8月,北京同仁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名,将温州叶同仁堂告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。同仁堂方面称,同仁堂是198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,而叶同仁堂是2002年注册“叶同仁”的,按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,叶同仁堂的行为构成侵权。同仁堂提出索赔商标侵权额5000万元。 温州叶同仁堂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的才可能构成侵权,以其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。北京“同仁堂”是驰名商标,而温州企业的字号为“叶同仁堂”。该企业名称经过法定程序的核准和审批,是合法的,根本不构成侵权。 今年8月26日,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并于当天进行调解。由于当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,调解无果。 11月15日,北京同仁堂和温州叶同仁堂再次在省高院调解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中去掉“堂”字,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。另外,温州叶同仁堂将承担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费等各项费用40万元。(郑葵葵 吴智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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